成都乐天玛特超市销售的“国梦郎”涉嫌“傍**”,其生产、销售商被起诉,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乐天玛特超市。
国梦郎生产、销售商均辩称,“国梦郎”是**的标识,与郎酒商标不构成近似,国梦郎上标有广告语,不会构成消费者混淆。乐天玛特公司则辩称,“国梦郎”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区别很大,被控产品在造型和颜色等方面与涉案商标也不构成近似,超市方面在收到诉状后,立即停止了销售,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属白酒类产品,与郎酒公司的相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类型。即便两者在细节上有一定的区别,但通过考虑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二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国梦郎构成对郎酒的商标侵权。乐天玛特作为销售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成都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国梦郎”酒的生产商、销售商共计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37万元,其中,乐天玛特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判赔7万元。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