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野生
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同时,二审稿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改明确,只有因物种保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时,才可采用野外种源,并遵守本法有关特许猎捕证的规定;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种源。
此前草案提出,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级。此次二审稿明确,该审批权不下放,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此次二审稿中规定,将可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目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如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列入该名录级的梅花鹿,已有几百年的养殖历史,规模有上百万头,其人工种群可以移出该名录。这既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也与多数国家通行做法一致。
同时,为加强对野外种群保护,防止非法猎捕破坏,此次二审稿明确,对不再列入该名录的人工种群,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稿还作了其他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