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进货每头猪两三百元,卖到东莞后
2015年10月开始,龙门男子阿张、阿君、阿德(化名商定经营死猪生意,由阿德承包位于龙门县龙江镇某村果场内的房屋作为
2015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在龙门的果场房屋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在屠宰现场查获死猪2头,套牌小客车内查获已屠宰开边猪4头。后经龙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鉴定,现场查获的死猪表皮上有紫色出血斑点,内脏高度腐败,发胀发臭,鉴定该批猪(肉非屠宰死亡,死因不明。
龙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张、阿君、阿德无视国家法律,购买死因不明的家猪屠宰后,向社会销售,足以造成人体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商议销售死猪,非法获利,有明确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生产、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就算是自家饲养的也不能随便出售,否则将会触犯法律。消费者在选择购买食品时也要多留心眼,要在正规场所,购买有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