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一、本措施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项**款规定订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区域:金门县。
三、本措施指定期间:自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输送的动物种类及停止搬运的物品:偶蹄类动物与其屠体、内脏、生鲜及加工产品,禁止输送至台湾本岛及其他离岛。但下列肉品或肉品加工产品,不在此限:
肉品加工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偶蹄类动物肉及杂碎占总固形物未达50%,且经连续三十分钟70℃以上或连续三分钟100℃以上加热处理。
2、偶蹄类动物肉及杂碎占总固形物50%以上,经去骨、去脂肪,连续三十分钟70℃以上或连续三分钟100℃以上的加热处理,有适当包装且经查核无交叉污染的牛、猪肉干及其他肉品加工产品。
3、肉品来源或制造地为除金门县以外台湾地区,且经连续三十分钟70℃以上或连续三分钟100℃以上的加热处理。
4、 金门县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口蹄疫风险评估通过。
屠体来源牛只符合下列条件的生鲜、冷藏或冷冻牛肉。但不包括屠体的头、脚、内脏及骨:
1、于屠宰前,经金门地区畜牧场(以下简称来源场饲养一年以上。
2、屠宰前三个月内,金门地区无口蹄疫案例,且来源场无甲类动物传染病案例。
3、来源场每三个月抽检动物血清检测口蹄疫非结构性蛋白抗体及血清抗体,且结果应为口蹄疫非结构性蛋白抗体阴性反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有O型口蹄疫血清抗体阳性反应。
4、依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的种类及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于完成口蹄疫疫苗基础免疫后,每半年补强一次。牛只屠宰前应完成二次以上口蹄疫疫苗免疫,*后一次免疫应为屠宰前一至六个月内或经检测血清抗体具足够保护力价。
5、运往屠宰前,应钉挂耳标或烙印等标识,并于来源场或金门县政府公告指定的隔离场所内,隔离饲养检查三十日以上,隔离期间不得引入口蹄疫感受性动物。隔离满二十八日后,经金门县政府派员逐头检查健康情形良好,并采取检体进行病毒学及血清学检测,确认无感染口蹄疫病毒。其属O型口蹄疫血清抗体阴性者,应补强注射一剂口蹄疫疫苗满三十日后,再次采血检验,其检验结果应为阳性。
6、输送及屠宰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于金门县政府公告指定的屠宰场(以下简称指定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屠宰场于屠宰前、后应确实清洁及消毒。
(2 起运及屠宰当日,无口蹄疫临床症状。
(3 由来源场或隔离场所以专车直接运至屠宰场,运送过程不得接触口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动物,且装卸动物前后应确实清洁及消毒。
(4 屠宰前应以食用级柠檬酸进行动物体表消毒。
(5 经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完成屠前、屠后检查,并开立屠宰卫生检查合格标志。
(6 自指定屠宰场执行屠宰前*后一次消毒时起,至该批肉品起运前,金门地区无口蹄疫案例。
(三 屠体来源猪只符合下列条件的生鲜、冷藏或冷冻猪肉。但不包括屠体的头、脚、内脏及骨:
1、于屠宰前,经来源场饲养三个月以上。
2、屠宰前三个月内,金门地区无口蹄疫案例,且来源场无甲类动物传染病案例。
3、来源场每三个月抽检动物血清检测口蹄疫非结构性蛋白抗体及血清抗体,且结果应为口蹄疫非结构性蛋白抗体阴性反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有O型口蹄疫血清抗体阳性反应。
4、 依清除猪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的种类及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于完成口蹄疫疫苗基础免疫后,每半年补强一次。
5、 运往屠宰前,应钉挂耳标或烙印等标识,并于来源场或金门县政府公告指定的隔离场所内,隔离饲养检查三十日以上,隔离期间不得引入口蹄疫感受性动物。隔离满二十八日后,经金门县政府派员逐头检查健康情形良好,并采取检体进行病毒学及血清学检测,确认无感染口蹄疫病毒。其属O型口蹄疫血清抗体阴性者,应补强注射一剂口蹄疫疫苗满三十日后,再次采血检验,其检验结果应为阳性。
6、输送及屠宰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于指定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屠宰场于屠宰前、后应确实清洁及消毒。
(2 起运及屠宰当日,无口蹄疫临床症状。
(3 由来源场或隔离场所以专车直接运至屠宰场,运送过程不得接触口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动物,且装卸动物前后应确实清洁及消毒。
(4 屠宰前应以食用级柠檬酸进行动物体表消毒。
(5 经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完成屠前、屠后检查,并开立屠宰卫生检查合格标志。
(6 自指定屠宰场执行屠宰前*后一次消毒时起,至该批肉品起运前,金门地区无口蹄疫案例。
7、屠宰后以防渗漏方式包装,于动物防疫机关监督下,输送至台湾本岛指定肉品加工厂,以下列方式之一加工处理:
(1 制成罐头。
(2 加热使产品中心温度达70℃以上并持续三十分钟以上。
(3水活性在0.85以下的盐渍干燥。
(四 台湾本岛制造,于金门地区贩卖,且完整维持原厂密闭式包装的生鲜猪肉产品,得由旅客携出或以货运方式输送至台湾本岛及其他离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