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通报制售冒牌 乳粉案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经济日报社召开。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国经济网 于鹤章/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记者 李方 针对假冒“雅培”、“贝因美”商标的婴幼儿乳粉案件,4月9日上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 食药监局、上海市食安办在经济日报社举办通报制售冒牌乳粉案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国经济网现场直播。
针对此前“冒牌乳粉符合 国标”的说法,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局今日再次强调,从上海质检院的检验结果来看,“冒牌乳粉”符合 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可以明确的是,该案件是一起通过低价收购国产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来生产销售冒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分子用低价位的产品冒充高价位产品来赚取暴利,“冒牌”属于知识产权问题。
案情披露
只涉及“雅培”、“贝因美” 产品流向4省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对案情做出披露。
去年9月至今年3月,上海市公安机关在接到雅培公司举报后立即立案侦查,经过三个月的跨省侦查,抓获犯罪团伙9人,仍在网上追逃1人,缴获冒牌“雅培”婴幼儿配方乳粉5000余罐,罐体2万余个,冒牌“雅培”商标6.5万余件及制假工具。
据悉,犯罪嫌疑人以每盒30多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上正常销售的纸盒装“贝因美”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制作“贝因美”铁罐,并利用其厂房作为制假窝点,生产铁罐装“贝因美”婴幼儿乳粉,共生产销售冒牌铁罐装“贝因美”婴幼儿配方乳粉1.1万余罐。通过重庆市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商以每罐140元左右的价格销往河南郑州、安徽合肥,销售金额达160余万元。
2015年4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陈明江等人在广东东莞兰奇塑胶公司生产冒牌“雅培”婴幼儿配方乳粉塑料罐体,在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一印刷作坊印制冒牌“雅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以每罐70–80元的价格收购进口新西兰产“美仑加”“可尼克”婴幼儿乳粉和国产“奥佳”“和氏”“摇篮”等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分别在山东兖州、湖南长沙的窝点罐装生产冒牌“雅培”婴幼儿配方乳粉1.16万罐。通过重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商以每罐160元左右的价格销往河南郑州市、安徽合肥、江苏宿迁、湖北武汉,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
也就是说,并非如此前媒体报道的“1.7万余罐假冒雅培乳粉流向7省”,而是流向了河南郑州、安徽合肥、江苏宿迁、湖北武汉这四个省,生产窝点涉及山东兖州、广东东莞、浙江台州、海南长沙。整个案件共涉及到这8个省份。从督查和公安查实的情况来看,目前涉及的品牌只有“雅培”和“贝因美”。
阎祖强指出,陈明江等人均有多年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代理销售的从业经历,曾贴牌生产、代理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熟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销售,至案发共计制售2.26万罐冒牌“雅培”、“贝因美”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过,他强调,上述犯罪事实*终还需要司法机关审判认定。
质疑:“冒牌乳粉”符合国标?
回应:检验结果符合国标 “冒牌”属知识产权问题
此前媒体曾报道,“涉案产品经办案机关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属于冒牌食品”,“食药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主要是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食用了该冒牌产品,不要过于恐慌”,这个说法曾引来一片质疑声。
对此, 国务院食安办督察组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马纯良再次指出,案发以后,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冒牌雅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了检验。从检验的结果来看,是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马纯良指出,该案件是一起通过低价收购国产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来生产销售冒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犯罪行为。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冒牌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违法犯罪分子是用低价位的产品冒充高价位产品来赚取暴利。
“婴幼儿奶粉是我们国家所有食品当中管得*严的,基本是参照药品来监管。违法犯罪分子为什么生产冒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呢?就是暴利,差价是翻倍的。”滕佳材说。
质疑:“时间差”加重影响
回应:因担心影响办案或致证据被销毁
有媒体质疑,“冒牌乳粉”案去年9月开始侦查,今年3月22日披露相关信息,中间的时间差可能会加重影响。
阎祖强表示,这是一起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到8个省市,案情复杂。
“犯罪分子狡猾,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制罐在一个地方,标签在一个地方,罐装在一个地方,需要我们花很大的精力把犯罪链条和整个犯罪证据固定下来。在这个阶段如果发布信息,可能会影响到公安部门侦查办案,导致犯罪分子望风而逃,也会导致一些案件证据被销毁,对*后惩罚犯罪分子造成影响。”阎祖强说。
“这次上海公安侦破的冒牌婴幼儿配方乳粉案件给我们了一个警示。”马纯良指出,“公安机关立案、监管部门查处、追缴问题食品有一个时间差,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有所不满。”
马纯良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进一步组织研究,健全机制,使打击食品犯罪行为和控制风险能够充分的结合,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查处、追缴问题食品,把问题食品对广大消费者的影响降到*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