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
据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