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证明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昨天,《江苏省
食品小作坊不再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作了修改,条例所称的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而此前条例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被删去;而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有委员提出,食品小作坊大多分布在城市居民区、城郊接合部、农村居民点,其生产经营的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熟悉,因此建议《草案》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一处后增加了“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鼓励、扶持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改善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草案》新增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首次提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满足群众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草案》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
未张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且拒不改正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草案》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明确了“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张挂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有委员提出,原条例对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作了“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作生产加工活动的规定,期限太长,比一些正规企业还严格,此次《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变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记者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