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河豚严重者将被追究刑责
国家食药监总局禁止销售河豚;多地已有判刑案例,适用多项罪名
闽南网3月23日讯 昨晚,东山县市场 监督 管理局发布公告,提醒不经营、购买和食用河豚。对于河豚是否可以销售,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去年下半年曾发过《关于 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今年2月1日,福建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这一复函,要求各地加强市场日常监督 检查,畅通 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宣传教育,对销售河豚鱼的,依法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河豚不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
国家食药监总局复函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国家食药监总局复函称,现行食品标准未涉及有关河豚及其毒素限量要求。在相关标准发布之前,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发布征求意见函,拟批准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为新食品原料。但直到目前,河豚仍尚未正式被列入国家许可食用的品种目录。
销售河豚
或被追究刑责
对销售河豚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平介绍,根据卫生部《水产品卫生管理法》规定,河豚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一般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查处。销售河豚致人死亡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须保证安全性,明知河豚而销售,应对购买者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如果未告知而导致他人伤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庆瑞称,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商家提供产品,这个过程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家没有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明知河豚有毒还进行销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购买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也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剧毒河豚】
河豚毒素:是毒性很强的神经性毒素,河豚的卵、卵巢、肝脏、皮、肾、肠、眼、腮、脑髓、肌肉和睾丸等部位均带毒。
河豚毒素比较稳定,盐腌、日晒、一般加热烧煮等方法均不能破坏毒素。
中毒症状:一般出现在进食后半小时到三小时内。起初症状是手指、口唇、舌尖麻木,有刺痛感;严重时可致四肢麻痹和全身瘫痪,心律由加速变缓慢,血压下降,瞳孔先收缩后放大;重症患者因呼吸衰竭死亡。
●目前对河豚毒素尚无有效的解毒药物。
●每年清明节前是河豚交配、产卵季,毒性*强。
□链接
销售河豚获刑
多地已有判例
●2002 年1月20日,大连市金州区一家酒店私自出售河豚,造成食客一死一伤。金州区法院审理,判决饭店老板与河豚销售者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 年10月2日,李某在上海南汇新场镇农贸市场内,向摊主俞某购买了一条河豚鱼干,其丈夫刘某食用不久中毒死亡。2006年2月,南汇法院判决俞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2 年3月14日,吴女士向陈某购买河豚干,一家5 口食用后,酿成一死三中毒的惨剧。浙江平阳法院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