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消费者故意购买过期食品后索赔 法院:商家仍需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食品、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那么,食药品纠纷中“知假买假”是否影响 消费者维权?近日,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调解了一起食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获得两家超市各1000元赔偿金。
 
    男子超市购买过期商品
 
    去年10月21日,男子熊某在晋江市甲超市购买乡下香原味 鸡翅一包,截至购买日,该包鸡翅已过 保质期。次日,其又在晋江市乙超市购买吉百年松花 皮蛋一盒,截至购买日,该盒皮蛋也已过保质期。
 
    随后,熊某来到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先后对两家超市提起诉讼,并请求两家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各1000元。
 
    食品是什么时候买的?熊某购买的食品是否为晋江甲、乙两家超市的食品?此外,熊某是否“知假买假”?是否需要对熊某进行赔偿?案件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知假买假”依法可以索赔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经审理,认为食品的购买日期、地点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为证,上面显示购买时间、价格、编号等。根据案件情况,该院法官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针对熊某是否“知假买假”问题,根据*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该案调解过程中,法院认为,两家超市虽以熊某系故意购买 过期食品为由进行辩解,但该辩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此外,根据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条规定已经对赔偿金额的*低标准进行限定。
 
    因此,经该院调解,两家超市均当场对熊某进行赔偿,赔偿金各1000元。之后熊某向该院提起撤诉申请。
 
    提醒:

    商家应自觉下架过期食品
 
    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即使消费者明知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而购买的,仍可要求索赔维权。超市等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自觉下架过期食品,否则将因小失大!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水龙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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