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消费者接连两天购买了两罐过期 酱料,在前后两天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共计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该消费者的行为与一般消费行为不符,索赔目的明显,*终认定商家赔偿人民币500元,驳回另一诉讼请求。
事由: 接连买过期商品索赔两次
2015年8月10日,梁某在我市某业百货公司内购买1包价值8元的许氏大酱。梁某回家后发现该许氏大酱的外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某业百货粘贴标签上印有的生产日期2014年9月2日,另一个是产品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8日。梁某认为商家明显刻意隐藏实际生产日期,并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恶劣,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随后,梁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业百货退还货款人民币8元,赔偿人民币500元,赔偿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及赔偿误工费人民币200元。
香洲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发现梁某在购买酱料的第二天,即2015年8月11日再次前往某业百货购买了同类产品“许氏大酱”一包,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与上述案件一致,均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赔偿500元及相关损失。*终,香洲法院判决某业公司向梁某退还8元,赔付500元。对于梁某提起的另一诉讼案,香洲法院只是支持其要求退还货款8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其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审理: 消费者索赔目的明显
香洲法院审理认为,某业百货销售过期食品,且在涉案商品上粘贴虚假的生产日期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梁某对于同一商品通过分别结账的方式提起多个诉讼,要求多次赔偿,与一般消费行为不符,索赔目的明显。因此,香洲法院认定梁某的购买行为具有连贯性及统一性,应按涉案同类产品的总价款计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梁某购买的2包“许氏大酱”的总金额为16元,某业百货应当按该价款并增加三倍进行赔付,因2包“许氏大酱”总价款的三倍不足人民币500元,因此判决某业百货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元。
相关链接香洲法院: 食品消费维权案增加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及*高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实施,香洲法院受理的食品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15年香洲法院受理食品消费维权小额诉讼案件175宗,比2014年的26宗相比,此类案件受理数量增长接近六倍。
法官提醒要合理诉讼 勿浪费资源
《*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知假买假者可以消费者身份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提高了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所以有少数消费者选择食品为打假对象,提起大量民事诉讼。法官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但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要合理诉讼,避免提起大量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记者 庞晓丹 通讯员 黄蕴磊 邓雯 黄妙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