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食品有关的典型案例
超市茶叶竟“三无”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4年11月29日,刘某从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3800.00元的茶叶,交款后发现购买的茶叶无QS质量安全标志,缺少生产厂家、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刘某将商场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货,返还支付的货款38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38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茶叶预包装的标签标注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表明事项的有关规定。同时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其经销茶叶的质量检验报告来证实涉案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终,法院判决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刘某货款3800.00元,并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38000.00元。
产销万斤毒冻粉 主犯被判十年
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委托他人购买和自己收购的方式,从荣成等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在博山某某食品厂(系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生产冻粉,生产工艺流程为:将冲洗后的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将清洗加工过的海草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大量生产冻粉。经查证,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生产的冻粉分别销售到博山当地和淄川、青州等周边地区。累计生产、销售毒冻粉近万斤,涉案金额共计至少54.8万余元。
法院*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扣押在案的涉案成品冻粉、散装冻粉、半成品冻粉、工业氢氧化钠、浓硫酸、复合肥、助滤剂依法予以没收。
为保鲜给白菜喷甲醛 一男子获刑9个月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博山区博山镇郭庄东村白菜收购市场收购白菜时,为达到保鲜、不腐烂的目的,宋某某将预先购置的甲醛溶液进行勾兑,喷洒至收购的白菜根部,后将喷洒过甲醛溶液的约5吨白菜拉至新泰市菜市场全部销售。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博山区博山镇郭庄东村白菜收购市场收购白菜时,又将收购的约5吨白菜的根部全部喷洒甲醛溶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喷洒过甲醛溶液的白菜被全部依法销毁。综上,被告人宋某某两次共向约10吨白菜的根部喷洒甲醛溶液,并将其中5吨白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000余元,获利1000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买到12瓶假茅台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15年5月15日,原告田某某从被告淄博某某糖酒站有限公司处购买贵州茅台酒12瓶,每瓶1180元,共计14160.00元。原告购买后发现被告所销售的茅台酒是假冒产品,遂至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经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鉴定证明认为原告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原告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酒款1416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424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淄博某某糖酒站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款金额的三倍,对原告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购酒款14160.00元并赔偿42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