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3瓶过期饮料让超市赔了3000元

百检网 2021-11-15
     中国江苏网3月16日讯  三名顾客在超市里买到3瓶过期 饮料,常熟法院昨天判决被告超市分别赔偿三名顾客各一千元。
 
    去年11月,李某等三人在某超市常熟分店各自购买1瓶蜂蜜绿茶,单价为6.4元。购买后他们意外地发现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已过保质期。李某等三人随即返回超市交涉要求赔偿,但是超市不答应。三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超市向每人支付赔偿一千元。
 
    法庭上,被告超市辩解说,仅凭购物发票和饮料瓶,并不能确定涉案饮料就是该超市销售的。即便是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也属于工作失误,并非超市故意行为。法院审理认为:三名原告提供了购物发票和饮料实物,可以证明他们从被告超市购买本案所涉蜂蜜绿茶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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