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福建省高院召开保护
消费者权益新闻发布会,公布我省法院近期审结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知假买假”一样获赔
2015年7月2日至3日,何细明在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仙桃”大米16包、“八里香飘”大米1包,货款合计887元。其中,“仙桃”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6日,保质期3个月;“八里香飘”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90天。
2015年7月3日,何细明向泉州市泉港区 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经该局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8月3日,何细明向泉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奇隆购物公司退一赔十,即退还购物款887元,并赔偿8870元。
泉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细明购买的大米已超过保质期,应认定为奇隆购物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院遂判决奇隆购物公司退还何细明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
省高院法官就该案分析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主观上明知是过期产品而多次恶意购买,存在恶意索赔之嫌。不过*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经营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广告夸张赔偿三倍
2014年10月23日,陈未来在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经营的方家铺子(东大店购买了9盒苏芡,花费2682元,外包装盒上写有“至优**”“**苏芡”等字样。
陈未来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苏芡品质不佳,向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投诉。该工商局经调查,责令方东食品店将“**苏芡”下架处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未来于去年向莆田市荔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东食品店退还其货款2682元,并赔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8046元。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佳等**化用语。“**苏芡”中的“**”二字属于**化用语,存在欺诈行为。该院判令方东食品店退还货款2682元,并赔付3倍货款的赔偿金8046元。
案例三:食物变质赔偿十倍
2014年8月28日,赖如敏因举办婚宴向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预订酒席13桌,预付菜金18000元,并支付定金500元,总计18500元。婚宴结束后,赖如敏及众多宾客出现不同程度食物中毒症状,部分宾客入院治疗,悦丰大酒店支付宾客治疗费7803.4元。
后悦丰大酒店将收取赖如敏的18500元予以退还,但双方就食物中毒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赖如敏于去年向法院起诉。
龙岩市中院终审认为,涉案婚宴的“锦绣拼盘”与“白切河田鸡”被检验出奇异变形杆菌,并导致婚宴宾客发生食物中毒,酒店应赔偿两道菜金884元的10倍计8840元。悦丰大酒店自愿支付部分婚宴宾客的医疗费7803.4元及返还已实际收取的婚宴价款185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四:车商“霸王条款”无效
2014年10月14日,柯研向龙岩富海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捷豹汽车一辆,双方签订由富海鸿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如下约定:“柯研预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署后,非不可抗力因素,柯研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作违约,富海鸿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柯研无权要求富海鸿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富海鸿公司未如约交车,柯研于去年提起诉讼。龙岩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合同“违约责任”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不对等约定,属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富海鸿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交车,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柯研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