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十大案例 69人生产销售“毒食品”被究刑责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马新 吕佼昨日上午10时,青岛法院危害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举行。发布会就近一年来我市法院危害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通报,并公布了我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自2015年3月至今,我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共判处罚金260万元,实际收缴140万元,占53.4%。44件案件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0件,非法经营罪6件,销售假药罪5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件。其中,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用工业松香给生猪褪毛,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猪肉,运输白菜喷洒含有甲醛的防腐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许可证销售药品等。在判处的69名被告人中,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占79.8%。其中,共同犯罪25件,属于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有21件,占共同犯罪数的84%,同比上升28.5%。近一年来,我市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44件案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对被告人的量刑多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
 
    据了解,我市法院始终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有过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缓刑率比全部刑事犯罪的缓刑率低20个百分点。此外,我市法院建立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专门办理机制,组织精干力量审判,由庭长、副庭长主审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50%以上。在审判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充分考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积*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今后,我市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销售含瘦肉精猪肉案件一:
 
    冷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屠宰生产的生猪肉,曾经被检验出含有瘦肉精成分,被禁止进入市场销售。2013年8月8日,为了牟取暴利,冷某仍从同一活猪来源地购入生猪屠宰,未进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检验,即将108头生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3名商贩,在运输途中被查扣。经检测,3名商贩所购生猪肉合格率分别为28.57%、50%、53.49%。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在“史上*严厉 食品安全法官点评:法”出台实施的大背景下,“瘦肉精”等犯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说明有的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仍存投机取巧心理。本案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猪血中添加甲醛进行销售案件二:
 
    自2013年开始,张某加工猪血对外销售,经检测,其加工的猪血中甲醛含量为8.45mg/kg。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法官点评:众*为关心的一件事。甲醛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食品添加。
 
    案例三:
 
    将工业松香销售他人为生猪褪毛
 
    2013年,姜某明知个体户赵某利用工业松香给生猪下货褪毛,仍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约170斤。2014年1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赵某家中查扣由姜某销售的工业松香约165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使用国家明文禁止在食法官点评:品加工中使用的工业松香为猪产品褪毛,并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姜某与赵某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
 
    收购案例四: 8头病死猪销售被查
 
    2013年12月19日,程某以200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8头,拉到集市售卖时被畜牧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病法官点评: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工业盐卤制不合格肉制品案例五:
 
    2012年底以来,江某无证件雇佣他人加工、生产肉制品并销往超市和集市。因在加工熟猪下货等肉制品过程中缺乏食用盐,江某遂采购工业用盐“桂花牌”精制盐用于生产,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经检验,“桂花牌”精制盐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用“桂花牌”精制盐烹制的肉制品中,“卤猪头肉”、“卤鸡爪”所检项目“菌落群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法官点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保健品店主销售假伟哥案例六:
 
    乔某自2004年经营某保健品店以来,以每盒10余元的价格从广东东莞购进假冒的“万艾可”药品进行销售。2012年7月,乔某将保健品店转让他人,并将剩余的20余盒“万艾可”药品一并转让销售。经鉴定,该批“万艾可”药品为假药。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规定,经药品检验机法官点评: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符合“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情形的,即构成犯罪。
 
    冒名推销220万元药品案例七:
 
    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杨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某知名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药品销售给我市多家医院、药房和社区门诊,销售金额共计220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法官点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喷洒甲醛为白菜保鲜案例八:
 
    2012年6月份以来,卢某受其儿媳贾某委托,在莱西市某蔬菜批发市场收购大白菜,由贾某负责在济南销售。为防止大白菜在运输途中腐烂,贾某指使卢某向大白菜上喷洒药物。2014年6月16日10时许,喷有药物的大白菜被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某、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法官点评:品行为便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销售者必须保障食品安全,避免悲剧发生。
 
    夫妻生产销售不合格烤肠案例九:
 
    2013年底起,李某和妻子王某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厂房生产加工烤肠。李某负责购进原料、设备、对外销售,王某负责生产加工烤肠。至2014年5月份,夫妻二人向他人销售烤肠的销售额达12万元。经检验,被查扣烤肠中的“菌落总数”、“亚硝酸盐”指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王某法官点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2人依法判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擅自销售境外美容药品案例十:
 
    2014年8月20日,郑某在某度假酒店内开设美容整形培训班,向学员推销事先购进的韩国产表麻膏、小麻膏、淤青膏等药品。经检测,该批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均未取得国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法官点评:未经批准进口,未取得国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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