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销售的猪肉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从陈某处购进用纸箱包装的冻猪排骨、瘦肉制品,并对外销售,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还被斗门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私宰病死猪 制成猪肉冻品对外销售
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斗门一中年 男子陈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雇佣了同村人员杨某,在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等地养猪场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猪、死猪,运到珠海市斗门区私自宰杀,并将排骨、猪肉制成冻品与从江门采购的猪肉冻品混在一起对外销售。
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将私自屠宰的病死猪肉冰冻后出售给经营冻品生意的徐某(已被判刑和梁某(在逃。徐某和梁某在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一出租屋内将购进的猪肉加工成猪扒肉、猪肉病后对外销售。
而促使陈某私宰病猪出售的原因离不开一个“利”字,就如同他自己所说的赚钱没有那么辛苦。陈某称之前他是私宰生猪在市场出售,每天平均宰杀一头生猪,*开始是在家里宰杀,后来害怕被发现,就搬到村里自已搭建的工棚处宰杀。当时因为是卖新鲜猪肉,比较容易分辨,并且都是卖给同村人,陈某就不敢卖病死猪肉。2014年陈某认识了江门一个专做冻肉生意的老板,他对陈某说不要卖猪肉那么辛苦,帮他买冷冻猪肉算了。陈某计算过有利可图,因冷冻猪肉不易分辨,陈某打起病猪的主意。陈某称,“通常养猪场都会时不时有病死猪要处理,我就利用以前收猪建立的关系网,跟猪场老板打招呼,有病死猪就交给我处理。死猪是不花钱的,病猪花的钱也很低。”就这样,陈某收购了病死猪,一部分喂鱼,一部分放到大型冰箱冷冻,待存到一定数量后,再卖给与他有联系的冻品店老板。
冻品店老板收购未经检验猪肉冻品
2014年6月起,斗门一家冻品店老板张某明知被告人陈某销售的猪肉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从陈某处购进用纸箱包装的冻猪排骨、瘦肉制品,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一农贸市场2、3、4号摊位的冻品店对外销售。前后三次,张某向陈某低价购进冻猪排骨750公斤、瘦肉44公斤,在市场销售牟利。
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陈某驾驶小货车到珠海市斗门区一猪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三头病猪,将三头病猪运回自搭工棚处宰杀。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五头死猪(其中四头已经开肚,一头没有开肚和作案工具小货车一辆,杀猪刀二把,手机一部,计算机一部,电子磅一台以及纸箱一批。随后,民警查获陈某存放在冰柜内的冷冻猪肉106.2公斤。经珠海市斗门区畜牧兽医局检疫,被查获的五头猪为病死猪,106.2公斤猪肉为病死猪肉,属于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上述病死猪及病死猪肉已在斗门区斗门镇畜牧站作无害化处理。同日,陈某雇佣的同村人员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张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斗门法院依法对私宰人员、销售人员判刑
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结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11月,斗门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实施、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案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斗门法院刑庭法官对记者表示,食品安全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不要为了个人私利做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否则将得到法律的严惩。而对于消费者,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在选择购买食品时也要多留心眼,留意在正规场所,购买有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