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布3起典型维权案例 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3·15” 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本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典型消费者维权案例,为您支招。
 
    案例一:

    买到过期牛肉干获10倍赔偿
 
    沈阳市民李某在2014年8月6日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袋某品牌香辣牛肉干,单价显示每袋22.6元。
 
    不过,李某发现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该牛肉干在其购买时,正好过了保质期。
 
    认为超市销售 过期食品的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这家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牛肉干,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支持消费者李某提出的退还货款以及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判决超市赔偿2260元。
 
    法官观点:消费者受到损失并非为前提条件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如果索赔,应该证明食品有安全问题或者证明受到了何种损失。
 
    法律则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给予十倍赔偿,并非需要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也不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失为前提条件。
 
    案例二:

    标价和结账单不一样获三倍赔偿
 
    沈阳市民苗某在一家超市买了17袋黑豆,她看到标价是19.5元,但结账时小票上却显示购买价格是22.5元,比标价贵了好几块钱。
 
    而她买的另一款商品,25瓶泰国金枪鱼标价22.9元,小票上却多了0.5元。
 
    苗某认为这是超市的价格欺诈,超市方面则否认自己低价高卖。
 
    法院审理时,苗某提供了当时的购物小票和照片,完成了形式上的举证责任。超市如果否认这一事实,应该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超市提供了公司内部的单品价格售价明细,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终确认超市消费欺诈,超市应给苗某增加赔偿三倍的价款。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2572.5元。
 
    法官观点:二倍赔偿增加至三倍有震慑作用
 
    根据新修订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规定将原来的两倍赔偿改为三倍赔偿,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了“三倍赔偿”,进一步增加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会起到震慑作用,也会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案例三:

    买到“非卖品”获500元赔偿
 
    2015年4月15日,沈阳市民刘某花10元在一家商店买了两份卫宝促销装产品。
 
    不过回家打开包装却意外发现,产品的背面有一个标签,撕掉之后看到了一个让刘某非常气愤的字眼:“非卖品”。
 
    花了钱却买到了非卖品,虽然钱不多,但也不舒服。刘某认为商家是欺诈行为。
 
    不过商家却表示,虽然是非卖品,但该款产品在配方、生产、质量和品质等方面与正常装产品完全一样,仅有包装规格差异,并未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误导。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在购买商品时,如果经营者没有告知该类商品为非卖品,消费者会自然认为其购买到的商品是正品。
 
    那么商家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造成了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了遮盖“非卖品”字样的商品,对刘某的购买行为造成误导,应认定为欺诈。
 
    *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给刘某500元。
 
    法官观点: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高限度。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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