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市民阿金到古镇一家
食品店买了8盒罗布麻茶后,怀疑为 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至法院维权。该案经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商家将仅限于 保健食品的罗布麻原料作为 普通食品销售,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消费者权益情形,遂判决商家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
■消费者买茶叶后起诉索赔偿
2014年11月29日及12月1日,市民阿金到古镇一家食品店购买某品牌的两款罗布麻茶共8盒,共花费2160元。阿金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他查看两款产品都含有罗布麻成分,他以食品店销售的两款罗布麻茶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符合行业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还货款2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600元及其他费用。
“这些罗布麻茶并不是我们店里生产的,我们只是销售者,从正规厂家进货,并不清楚商品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清楚罗布麻是否能用于普通食品原料。”食品店经营者认为,他们作为销售者已经尽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并有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销售单等证据,由此可以证明这些茶来源合法。此外,阿金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茶对他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商家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商家被判3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店销售的两款罗布麻茶外包装上既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也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及标志,但是有食品特有的QS标志及编号,依法应定性为普通食品。而根据相关文件说明,保健食品的原料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的。
古镇的这家食品店销售的茶叶以罗布麻作为配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过,由于阿金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茶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店的销售行为并不符合“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因此阿金要求10倍价款赔偿的理据不足。
但是,食品店的销售行为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法院据此酌定,食品店应向阿金退还货款216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6480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市第二法院古镇法庭副庭长刘旭桂指出,商家往往对商品的标注事项重视不够,通常只是注意产品性能,对商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的用词、成分、执行标准等内容缺乏关注,甚至部分商家认为消费者一般不会关注标签标注事项而疏于管控。
对此,刘庭长建议商品生产商、销售商应当熟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尤其要注意商品的成分、标签的标注,特别是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更要当心,不能随意当普通食品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