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3月1日消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款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款中的“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修改为“经卫生检疫合格后”。**百零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