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和油加香精假冒花生油 海南“优秀民营企业”老板获刑10年

百检网 2021-11-15
     2003年,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某开始生产、销售 花生食用 调和油,他们成立的 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厨来香公司,卢某某是法人代表,林某清负责实际经营,主要生产“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花生食用调和油。
 
    “海南省用户满意产品”、“优秀民营企业”等,都曾是这对夫妻获得的荣誉。可是,2012年,林某清、卢某某夫妻俩却牵涉一宗 食品安全案件,林某清用 花生油 香精代替花生油,兑入调和油中,冒充花生调和油对外销售。警方在他们厂房里查扣到300多公斤的香精,还有大量的香精空瓶,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
 
    该案历时三年多,终于尘埃落定,主犯林某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从犯芦某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南国都市报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 吴淑骁 何集顺 文/图
 
    诚信商家变心 制假油终被抓
 
    2003年,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某开始成立厨来香公司生产、销售花生食用调和油,卢某某是法人代表,林某清负责实际经营,主要出品“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花生食用调和油。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在林某清夫妇的苦心经营下,厨来香公司生产的“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食用油销往海口、澄迈、定安、琼海、万宁、文昌、乐东等10多个县市的小商店和小超市。销路顺畅,价格增长,市场供不应求,夫妻二人欣喜之余,便开始谋划如何赚到更多的钱。*终,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料。这样既能减少成本还能增加利润。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某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经鉴定后确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食用油的销售金额达106.34万元。
 
    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2013年7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涉案金额那么大,怎么会判得这么轻呢? 原来是因为林某清当庭翻供,只承认自己销售了5000元添加了香精的食用油。庭审中,林某清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他称自己只销售给昌江一个做饼的老板5000元加了花生香精的油,因为对方嫌大豆油腥味太重,他才添加的花生香精。现场查扣的香精,林某清则辩称是自己给乐东一老板代购的。但是,林某清却提供不了这两人的联系方式。一审法院采信了林某清的一面之词,作出了量刑畸轻的判决。
 
    海口市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清、卢某某为勾兑食用油用于生产、销售,从外地购买330公斤香精、10余吨原料,并将9.3万升食用油存放于厂房,一审判决中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属于遗漏重要犯罪事实,从而导致量刑畸轻。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在重新审核证据,提审讯问被告人之后,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果断提起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经开庭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检方核查证据

    法院重审改判
 
    抗诉的路,一走就是2年。2014年10月,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重审后认定林某清、卢某某生产、销售添加花生油香精的调和油的销售金额为106万余元,判决林某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决卢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林某清、卢某某不服,聘请了律师,提出上诉。
 
    案卷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的检测意见,说明送检的厨来香公司生产的“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样品中未检出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Arah4。二审阶段,林某清一方对这份检测意见提出质疑,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没有对花生油DNA检测的技能许可,其出具的检测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为了确定这份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办案检察官何集顺和另外一名检察官赶赴北京,对现有的证据进行核查。“我们在北京给鉴定专家做笔录,还带回了该中心的资质证书”,公诉机关将新收集的这两份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以证明北京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检测能力,该中心检测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的检测方法是获得国家计量认证的。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认为林某清作为厨来香公司的主管人员,卢某某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在生产、销售调和油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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