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市食安办公室召开市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本市查处的12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覃绪华介绍,2015年 食品违法案件立案2723起,涉案货值250万元,罚没款580万元。其中,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65次,办理食品案件26起,刑拘32人,起诉32人。此次公布的12起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涉及冷冻肉品、假蜂蜜、非法添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方面,都是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具有警示作用。
茶叶掺假
2015年5月21日,夷陵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贺光喜在位于夷陵区下堡坪乡茶叶生产加工场所内,将前期不能揉捻成形的老叶和大叶掺入白糖加工成茶叶进行销售,销售额650元,获利572元。
处理:责令贺光喜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2元,没收现场查封的白砂糖22.3公斤,罚款20000元。
勾兑蜂蜜
2015年10月15日,五峰县食药监局接举报后对当事人陈华林、刘明、曹晓惠等在五峰镇金龙宾馆进行非法生产(勾兑“蜂蜜”窝点进行查处。经抽样检测 “蜂蜜”中铝离子残留量均超过食品正常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标准。上述勾兑、销售的假蜂蜜很容易造成食源性疾患。
处理:陈华林、刘明、曹晓惠被移送至五峰自治县公安局,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篡改日期
2015年4月22日,西陵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项云波位于西坝康家巷的成品仓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更改“阿姆斯”甜玉米的生产日期,货值金额为5220元。
处理:责令项云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40000元。
奶粉无中文标签
2015年5月26日,西陵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查处西陵一路儿童大世界销售无中文标识婴幼儿奶粉案,货值金额为8572元。
处理:给予当事人高欢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进口食品,罚款10000元。
假冒蚁力神
2015年5月14日,长阳县食药监局接举报线索,对长阳县中药材公司中心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蚁力神助勃胶囊”进行检查。当事人从“宜昌爱尔乐保健品公司”处购进保健食品“蚁力神助勃胶囊”10盒,经调查系假冒产品,货值金额400元。
处理:给予长阳县中药材公司中心药店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假冒保健食品,罚款3000元。
冷冻肉未检疫
2015年7月17日,当阳市食药监局接举报,执法人员在当阳台北宾馆院内对龚道成厢式货车内货物进行检查,查处23件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冷冻肉。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935元。
处理:给予龚道成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违法产品23件,罚款45000元。
熏腊肉未经检疫
2015年1月5日,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远成租住的五龙街临时住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生猪生产加工熏腊肉制品。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其未对外销售。
处理:给予杨远成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肉制品315公斤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工具,罚款20000元。
茶叶掺杂
2015年4月22日,点军区食药监局接举报,执法人员对点军区土城乡土城村4组当事人龙行云的茶叶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并在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白糖,现场查扣掺杂白糖茶叶半成品60公斤。
处理:给予龙行云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半成品茶叶60kg,罚款18000元。
食品无中文标签
2015年5月11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高新区发展大道13号的高康副食店三种预包装食品均未见中文标签及说明书,货值金额198元。
处理:给予当事人高康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5000元。
产销有毒有害食品
2014年12月22日,秭归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徐宗山、高德双非法购得没有任何产品标示的物质,对准备销售的食品进行加工,违法所得14740元。现场查获20吨有毒有害食品。该案移送秭归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处理:2015年12月21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审判处徐宗山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元。判处高德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740元。
食品非法添加
2014年12月23日,秭归县食药监局、秭归县公安局在检查中发现,王群格安排工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查获有毒有害食品13464公斤,涉案货值26928元。该案移送秭归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处理:2015年11月5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王群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5000元。
假冒碘盐
2015年8月15日,远安县盐务管理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钱良兵销售的假冒“云鹤”牌精制碘盐进行查处。共查处假冒食用盐550件,11.55吨。经检验该批产品属工业盐假冒食用盐。
处理:2015年12月18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钱良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70000元。被告人钱良兵在缓刑期限内,禁止从事销售食盐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