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办法》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奖励标准和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对11种被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具体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等情形。另外,对于群众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的,办案单位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给与一次性奖励,对于货值无法估算的,根据线索的价值,办案单位一般将给与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如果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与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后,根据《办法》规定,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兑付,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鼓励广大群众放心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