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

百检网 2021-11-15
    2016年 1月18日,台湾地区“ 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号令, 修正发布“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 标准”名称及全文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如下:
放射性核种
食品类别
碘一三一
I-131
铯一三四与铯一三七之总和
Cs-134 + Cs-137
乳及乳制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婴儿食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饮料及包装水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 贝克/公斤
10 Bq/kg
其他食品 1(2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备注:本标准适用于可能有发生核污染或辐射污染时,包括意外或恶意的行动。
1干燥或浓缩等需复水后食用的原料(如:香菇、藻类、鱼贝类及蔬菜,应以复水后供直接食用的状态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但海苔、小鱼干、鱿鱼干、葡萄干等干燥状态即为直接供食用状态者,仍应直接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
2 茶叶须以饮用状态的条件(冲泡成茶汤后适用“饮料及包装水”的限量。
    第  3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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