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
第 5 条 成品农药标示,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药许可证字号。
二、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制造日期、批号及有效期间。
四、农药普通名称。
五、预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剧毒性成品农药,应注明剧毒农药字样;基因改造成品农药应注明基因改造字样;其他成品农药,应注明农用药剂字样。
七、警告标志及注意标志。
八、输入产品者,应注明境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九、委托分装者,应注明分装工厂名称、地址及分装日期。
十、委托加工者,应注明加工工厂名称及地址。
十一、有厂牌名称者,应注明厂牌名称。
十二、剂型、物理性状、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的种类及含量。
十三、内容物净重量或容量,并以法定度量衡单位表示;内容物分装为小包装者,应另标明小包装数量及每包净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十五、施用后至采收时应间隔日数。
十六、储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十七、废容器处理方法。
十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标示事项。
前项应记载事项的标示应牢固附着于农药容器或包装上。但无法全部标示于农药容器或包装上者,至少应标示前项**款至第七款所定应记载事项,并将前项各款应记载事项标示于农药附加的说明书。
第 6 条 农药原体标示,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药许可证字号。
二、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输入产品者,应注明境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四、制造日期及批号。
五、农药普通名称。
六、有厂牌名称者,应注明厂牌名称。
七、物理性状、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的种类及含量。
八、内容物净重量或容量,并以法定度量衡单位表示。
九、储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十、预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废容器处理方法。
十二、警告标志及注意标志。
十三、基因改造农药原体应注明基因改造字样。
十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标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