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农药标示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百检网 2021-11-15

    2016年1月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 1041489303号令,修正发布“农药标示管理办法”第 5、6 条条文。

    第 5 条    成品农药标示,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药许可证字号。

    二、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制造日期、批号及有效期间。

    四、农药普通名称。

    五、预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剧毒性成品农药,应注明剧毒农药字样;基因改造成品农药应注明基因改造字样;其他成品农药,应注明农用药剂字样。

    七、警告标志及注意标志。

    八、输入产品者,应注明境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九、委托分装者,应注明分装工厂名称、地址及分装日期。

    十、委托加工者,应注明加工工厂名称及地址。

    十一、有厂牌名称者,应注明厂牌名称。

    十二、剂型、物理性状、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的种类及含量。

    十三、内容物净重量或容量,并以法定度量衡单位表示;内容物分装为小包装者,应另标明小包装数量及每包净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十五、施用后至采收时应间隔日数。

    十六、储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十七、废容器处理方法。

    十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标示事项。

    前项应记载事项的标示应牢固附着于农药容器或包装上。但无法全部标示于农药容器或包装上者,至少应标示前项**款至第七款所定应记载事项,并将前项各款应记载事项标示于农药附加的说明书。

    第 6 条    农药原体标示,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药许可证字号。

    二、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输入产品者,应注明境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四、制造日期及批号。

    五、农药普通名称。

    六、有厂牌名称者,应注明厂牌名称。

    七、物理性状、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的种类及含量。

    八、内容物净重量或容量,并以法定度量衡单位表示。

    九、储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十、预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废容器处理方法。

    十二、警告标志及注意标志。

    十三、基因改造农药原体应注明基因改造字样。

    十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标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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