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一、本标准法源依据。(**条
二、食用牛羊脂的原料来源规定。(第二条
三、食用牛羊脂的一般性状规定。(第三条
四、食用牛羊脂的酸价及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五、本标准施行日期。(第五条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食用牛羊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屠宰时健康的牛或羊所取得的清洁完整且可供食用的脂肪组织,及带骨或肌肉的脂肪部分熬制而成的食用牛羊脂。
第3条 食用牛羊脂应具良好色泽(灰白色至淡黄色,不得有异味或酸败气味。
第4条 食用牛羊脂的酸价,应为2.5mg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