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不得生产加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中,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意见稿》要求,小餐饮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并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此外,禁止小餐饮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
食品摊贩:市城区中小学校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经营
《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备案,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应当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此外,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样品应付费购买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以上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其生产经营者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延伸阅读:
界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有利于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不留空隙。为此,《意见稿》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做了明确的界定: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规模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