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标识“转基因”3字 高不得小于1.8毫米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雷燕 深圳在 食品 安全生产、 监管、销售等领域再下“猛药”。昨天,深圳市人大官网挂出一则公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月10日。“条例(草案”显示,违规销售鲜、冻 畜产品的,由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食品安全经费或纳入财政预算
厘清各监管部门职责是“条例(草案”的亮点。“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负责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下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项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违规销售鲜、冻畜产品罚款3万元
“条例(草案”对鲜、冻畜产品的销售作出规定,要求实行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制度,记录鲜、冻畜产品质量和流通过程,实现产品可追溯。违反本规定销售鲜、冻畜产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在转基因食品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转基因标识应当在显着位置进行标注,“转基因”3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提供不合标准餐具*低罚5000元
对于餐馆餐具,“条例(草案”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对餐饮具洗净、消毒、保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备用,专用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记。违反上述规定者,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条例(草案”还提出,医疗机构在患者就餐后8小时内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处理。如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