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
何某在四会市经营了一家烧腊店。2014年2月,何某租了一家房屋作为肉类加工点,雇佣邹某等人购买来历不明的猪心、猪手、猪舌、猪头皮等肉类,然后用亚硝酸钠和双氧水进行浸泡,并用松香对肉制品进行加热脱毛处理,然后将成品转卖他人获利。几个月后,公安部门在何某的加工厂内查获了大批肉制品。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的肉制品多项指标为不合格。
经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邹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骆冠庭 陈筱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