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齐鲁网11月17日讯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农科频道《热线村村通》栏目报道,2014年6月29日,济宁的王先生从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里购买了11箱泰安某厂家生产的咸鸭蛋。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是花了657块钱买了11箱咸鸭蛋,买回家的咸鸭蛋经过他仔细辨认,发现产品的包装上没有营养成分的标签。随即王先生就与超市进行沟通,没想到超市态度很恶劣,自己还给超市打过一个电话,电话里超市方面直接就否认了,声称自己的产品没问题,都是合格的,王先生还可以去食药监局举报,去法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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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食药监局对此事进行了查处,但超市方面并没有对王先生有赔偿的打算,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律师事务所,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律师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营养标签标示的要求,所以说王先生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王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新消法的规定退一赔十。而超市方提出了抗辩,表示王先生的11箱鸭蛋是分两次购买的,是在买了5箱发现有问题之后,王先生又把柜台里余下的6箱全部买了下来,然后找他们索要赔偿,这是明显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该支持王先生的赔偿要求。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先生了诉讼请求,超市方提起了上诉。2014年10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依然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超市不但偿还657.8元的购物款,还要赔偿王先生10倍的赔偿金6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