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泗洪县龙集镇公开审理洪泽湖首批非法捕捞螺蛳案件,六名渔民因采用拖网方式在洪泽湖封湖
2015年4月22日晚,渔民闫某联系陆某到洪泽湖水域捕捞田螺。两人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从泗洪县龙集镇高房咀码头进入洪泽湖水域,并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其中,闫某负责开船、撒网、拉网,陆某帮忙拉网并拣拾杂质。次日凌晨约4时,两人在返回码头欲销售田螺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两人非法捕捞田螺计900余公斤,这些田螺在被警方扣押后均被放生。
据了解,2013年1月22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规定,洪泽湖水域每年2月1日6时至6月15日6时为全湖封湖禁渔期。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二人为修复洪泽湖渔业资源环境分别向洪泽湖渔管会办公室各交纳生态修复资金8000元、2500元。
开庭审理前一日,法庭在龙集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们认为,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进行捕捞,摧毁了水体生态系统,破坏了底栖生物的栖息地,打破了生态平衡,导致了水生生物资源锐减。由于田螺自身修复环境较为缓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即使通过重新投放的方式,仍难以快速、有效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所捕捞的田螺虽被放生,但其非法捕捞的时间、方式仍对洪泽湖的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且较难修复,其向主管单位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水产品投放湖区,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修复,法院对此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闫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陆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当日,法庭还对另外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集中宣判,其他四名渔民因非法捕捞田螺分别被拘役。
“可能很多人不能理解,500公斤田螺也就价值不到千元,但捕捞田螺不仅构成犯罪,还要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案件主审法官在庭审后表示,六名渔民利用机动船进行拖网捕捞,破坏了洪泽湖底栖环境,其危害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