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荆门城区的三名
30岁男子朱某住荆门城区,无业。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朱某雇请荆门城区的中年男子郑某在掇刀区双泉村一农户的车库内和掇刀区团山果园场一农户家中,让郑某将某品牌白酒的低档酒(4小瓶10元灌装到该品牌高档酒空瓶中,共灌装4932件,按15元/件的标准给付郑某报酬,郑某实际获利6.4万元。2015年2月底,朱某安排前岳父钟某租用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的仓库,要其将回购的同一品牌高档酒的空酒瓶和酒盒存放在该仓库,同时安排其购买该品牌低档酒,然后将低档酒和高档酒的空酒瓶送至郑某处灌装。待郑某灌装完成,朱某再安排钟某将灌装的高档酒运到牌楼镇新生村的仓库包装成件。朱某将包装成件的高档酒以38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鲁某、张某等小超市老板,并从中牟利,共计销售526件,销售获得19.9万元。其中,2015年3月至案发,钟某参与销售了176件,经鉴定销售获得6.65万元。经对朱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郑某、钟某以次充好,生产伪劣产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郑某、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记者 汪兵洋 通讯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