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威海旅游的苏州游客吴华磊,买了20袋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方燕
吃了海参,头晕腹泻
今年5月,苏州人吴华磊来威海旅游,在一家商店购买了20袋海参,花了5120元。“当时看见商家有营业执照,核实后才敢购买的。”吴华磊说,但返回苏州后,他把这些海参送给亲朋好友食用,没想到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头晕等症状。
“是不是海参有问题?”吴华磊这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海参产品标签没有标注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
他来到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状告销售海参的威海市某旅游开发公司,要求返还购买海参款5120元,支付赔偿金51200元。
吴华磊平时有个习惯,每次买大件商品时都录像,他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拍摄的视频。
商家:
海参不是我们卖的
“视频中拍摄地点确实是我们超市,里面的员工也是我们的员工,但无法看出拍摄时间及地点,是否与我们存在因果关系,从视频中无法看出我们出售海参给原告,而且视频是偷录,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旅游开发公司称。
旅游开发公司还辩称,他们出售的海参上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标识,吴华磊在庭审中提交的海参并不是他们卖的,可能是吴华磊从其他地方买的“。此外,即使海参确实由他们出售,吴华磊也不应要求十倍赔偿金。
法院:
商家退款还要赔十倍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华磊提供了购物收据、发票、产品包装袋及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他在这家旅游公司购买了相关海参产品;而旅游公司对吴华磊主张所买的海参有异议,表示吴华磊在庭审中提交的海参不是他们卖的,但又没有提供进货、销货等证据证实他们出售的产品与诉争产品不一致、出售给吴华磊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所以旅游公司关于其出售食品与原告诉争产品并不一致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旅游公司向原告销售的海参外包装上明显未标有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等标签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经营,吴华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旅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华磊货款512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1200元;驳回吴华磊其余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卖不合格食品 *低赔偿千元
新修订的《
新《食品安全法》在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增设了*低赔偿数额。这也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