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
公告事项如下:
输入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项公告应申请查验的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申请输入查验,并于输入时,填报下列通关代码于进口报单输入许可证号码栏中,并声明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免申请查验的规定:
一、各国驻台湾地区使领馆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为自用而输入者,代码:DH000000000001。
二、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含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内者;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每种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计以不超过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装为限者,代码:DH000000000002。
三、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关税法第五十二条原货复运出口免征关税者,代码:DH000000000003;自进口后若变更用途须补缴关税时,应补查验放行文件,始得变更用途。
四、输入瓷制餐具或厨具供个人自用,以报单单一项次的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规格数量未逾四件者,或价值超过一千美元且数量为一件者,代码:DH000000000005。
五、以下项目不适用本公告通关代码: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所生产供食用牛只的屠肉、组织、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计85项;附表二计38项。
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2号公告废止原“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免申请输入查验之条件与其适用之通关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