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1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 通讯员刘佳文昌一
家住文昌市白石头村的陈某琼,2008年9月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文昌市文城镇开了一家经营保健商品的店面,经营范围是保健商品、夫妻用品(零售、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等。经营期间,陈某琼从无相关资质的上门推销人员处,多次购进非正规厂商生产、渠道不明的各类保健商品,并在其店内进行销售。
2013年3月18日,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保健商品屋进行检查,当场扣押百草伟哥3粒、藏秘神丹1盒、大力金刚丸4盒、壮阳大法16盒等假冒保健品或食品。
2013年6月21日和6月22日,当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琼的宿舍及其经营的保健商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扣植物伟哥、百草伟哥、华佗生精丸、亚洲霸王、虫草肾宝等28种假冒保健品和食品。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其中“野狼王”、“虫草肾宝”、“地头蛇”等3种为假冒保健食品,均检出含西药“枸橼酸西地那非”。查扣的28种涉案样品的标签、说明书均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其中“枸橼酸西地那非”与“他达拉非”为临床常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物,其中枸橼酸西地那非的主要起药效作用成分即为“西地那非”。
法院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批的通知》中公布的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故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陈某琼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假冒保健食品及食品,而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琼未提出上诉,表示认罪服罚,并主动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