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雷 王阳
陈川今年50岁,一直没有固定职业。今年5月底,被告人陈川以每斤0.15元至0.3元不等的价格,两次从山东省某盐业公司处购买工业盐800公斤。
6月初的**,陈川驾驶摩托车,携带400公斤工业盐到五莲县一乡镇的三个村庄,在明知销售的是工业盐的情况下,以每斤0.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向三个村的村民销售,供人食用,共销售工业盐114.35公斤。
次日,当其准备再次到该乡镇村庄内销售工业盐时,被日照市盐务局五莲分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扣工业盐285.65公斤。
后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被告人陈川销售的**精制盐不符合日晒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大粒盐、散粉盐符合日晒工业盐一级技术指标,碘含量均不符合食用盐中碘含量标准。
今年10月,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川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不含碘的工业用盐出售给他人,供他人食用,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