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颐之时
因生产销售添加
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批准,取得“老四川”商标。以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老四川牛肉制品分公司侵权、影响自己“老四川”品牌为由,状告颐之时。
商报记者 谭柯 实习生 陈竹
“对于这种严重侵权行为,我们将维权到底。”昨日,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向华表示,“颐之时”下属企业老四川牛肉制品分公司生产的
A 躺着中枪
此“老四川”非彼“老四川”
10月20日,市食药监局发布行政执法案件2015年第三期通报名单,通报显示,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老四川牛肉制品分公司因生产销售添加苏丹红、罗丹明等违禁化学成分的牛肉制品,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不合格产品及半成品。
颐之时的牛肉制品主要品牌为三鼎,因涉及食品安全,该事件立刻引起人们关注,吸引多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老四川牛肉制品分公司所生产的牛肉干查出苏丹红、“颐之时”老四川牛肉干查出苏丹红、老四川牛肉制品分公司所出产的老四川牛肉干查出苏丹红……甚至不少网站将标题直接写成“老四川牛肉干被查出苏丹红”,而许多微博、微信也以此作为标题,进行大量转载,不少跟帖、评论怒斥“老四川牛肉干”无良。
没想到的是,“颐之时”下属企业生产的牛肉干查出苏丹红后,却让远在綦江的真正“老四川”牛肉干很受伤,“这明明就是躺着中枪”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向华十分无奈。
“事实上,多家媒体新闻标题中的‘老四川’商标原本就是我们金星公司的,已注册有22年历史了。”张向华坐在办公室里,谈起“躺枪”,愤慨不已,连连摇头。“颐之时牛肉干”出事后,由于大量新闻标题采用“颐之时老四川”,让大家误将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老四川牛肉制品分公司生产的牛肉干当做了“老四川牛肉干”。“一个是公司名称,另一个是品牌名称。”张向华说,二者是不同的。
B 生意遇冷
京沪等部分销售商要求退货
张向华介绍,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37年,至今已有78年历史。2006年被商务部授予“中华***”称号,是重庆市驰名商标。
“我们1990年在武汉成立分公司,1994年在北京、上海成立分公司,目前仅北京一年的销售额就有3000多万。”张向华介绍,目前,“老四川”的名声受到*大的影响。“现在我每天都要接到40多个电话,有的是询问情况,有的则直接要求退货下架。下半年是销售旺季,在销售旺季的当头一棒让我们深感无奈。”张向华一脸愁容。
“10月是我们一年中销售*旺季节,以前的销售额在1500万左右,从‘颐之时牛肉干’出事到现在,我们的销售额还不足1000万,少了近500万,而且*近几天的销售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张向华说,前些年10月前后,经销商是先打货款再提货,而此次事件后,订单大幅度减少。
C 坚决维权
将“颐之时”告上法庭
“老四川”商标是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批准,用于29类商品的注册商标。
张向华告诉记者,1993年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曾将“老四川”商标租给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使用期限为10年。而2005年12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上级单位所属企业不再使用“老四川”商标,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召回印有“老四川”注册商标的产品,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包装金10万元。“但是这么多年来,对方一直使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尤其此次事件对我们公司造成*为不好的影响。”
此外,《重庆市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十三条规定,自着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着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可能引发公众误解,所以不能用与之相近的名称。
“‘老四川’商标1998年、2001年、2004年、2007年、2010年、2014年连续六次被评为重庆市着名商标,他们违反了规定。现在我们损失巨大,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张向华说。
“颐之时”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使用的“老四川”名称,是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的,目前公司未收到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函件,对此不作任何评价。
D 律师说法
“老四川”可以状告侵权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在此次侵权纠纷中,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老四川”商标曾通过商标租用合同授权租给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但合同期已满且双方并未续签合同,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无权继续使用该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