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行政
过渡期前,已领取的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知有关食品经营者把过渡期间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有疑问,可致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咨询,联系电话0759-319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