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茶陵站10月10日讯(通讯员 李温鑫 刘昀10月9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
2013年刘某就已经取得了《食盐零售许可证》,但其嫌弃到食盐指定地点的购进金额太高,利润太低。为谋取高额利润,刘某便从长沙高桥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批发价格多次购进所谓“绿色加碘食用盐”。并为了逃避物流检查,将该盐伪装成味精分批运至茶陵,以高价转批给当地零售商。后因被人怀疑举报至茶陵县盐务管理局。截至案发,刘某共购进“食盐”216件,合计5184千克,其中已流入市场206件,近5吨。
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刘某所销售的盐碘含量为0,且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系工业用盐。如若根据每人每天的食用盐需要量,在缺碘的湖南地区,这些盐竟可以供2000余人吃上将近一年时间。我国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销售的食用盐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碘食盐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根据其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