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9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安镇 通讯员 石冰莹 余彧琦福清
据介绍,被告吴某等4人常年在福清市龙山街道后山顶附近摆摊卖猪肉。2011年开始,吴某等4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赁了一间出租屋合伙私设屠宰场。为了让消费者相信其销售的猪肉是经过检验检疫,吴某等人每月缴纳400元的费用,买通兽医站一工作人员拿到刻有“福建”、“肉”、“05”字样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私自将检验章盖在未检疫的私宰生猪的猪肉上。吴某等4人平均每天私宰生猪两头,遇到节假日数量上也进行适当调整。到2014年10月底被抓为止,吴某等4人累计私宰生猪2000多头,销售金额高达400万元。
本案中,吴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吴某等人共同宰杀生猪后根据约定将猪肉予以分配,分别出售和盈利,但本案系分工合作的共同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必须对全案的非法经营数额400万元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