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根据新版《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进口企业,应遵守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做到:
一、及时录入进口、销售记录。进口商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销售记录的填写
二、报检时提交相关信息。10月1日起,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须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规定的实施,健全了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全过程追溯机制,也将确保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法定责任落到实处。
《中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