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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在淘宝网上看到被告贵州某知名酒厂生产的北冬虫夏草酒,其配料表成分中含有新食品原料北冬虫夏草(蛹虫草,为图个新鲜的郑某于2015年6月23日、6月24日和6月30日,先后在淘宝店分三笔订单订购了该药酒6瓶,共花费人民币5.9万元。
郑某在收到该药酒后,经过仔细查看,发现酒瓶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与销售商网页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同时,由于该药酒配料表成分中含有新食品原料北冬虫夏草(蛹虫草,按照有关规定应对不适宜人群进行标注,但该药酒并没有依规标注,郑某认为被告生产的北冬虫夏草酒违反我国
郑某不敢食用该药酒,并多次与销售商及生产厂家联系,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并赔偿,但对方都不理不睬。郑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郑某认为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其购买后无法食用,蒙受了财产的损失,被告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9万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59.9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