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将至,又要到了吃
近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批捕了辖区首宗在麻辣烫
通报
清溪镇麻辣烫摊贩添加罂粟壳被批捕
据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近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李某在本市清溪镇经营一麻辣烫铺位,后听闻在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口感会更好,于是在明知罂粟壳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从2015年2月份开始,仍将之作为配料熬制麻辣烫汤底并对外销售。经群众举报,李某的麻辣烫铺位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
记者从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处了解到,当时公安机关在查处李某的麻辣烫铺位时,民警从麻辣烫的汤底与汤渣中发现了罂粟壳。后来,公安机关将封存的汤底与汤渣送去化验,发现里面的成分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与蒂巴因等。
而李某对于自己故意添加罂粟壳熬制汤底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据该案检察官透露,该案件在正式批准逮捕后,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目前,尚不知李某的罂粟壳的来源。
检方
罂粟壳是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承办该宗案件的检察官指出,罂粟是提炼鸦片等毒品的原料,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物质,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是被我国明令禁止的,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定,罂粟壳属于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因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经营者,切勿为了提高营业额而盲目听信传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于己于他人,都是百害而无一利,切勿以身试法。
行协
餐饮企业要加强自律,不要以身试法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不仅仅道德有问题,而且也是违反法律,是要判刑的。”东莞市餐饮行业协会会长黎平评价道,但他指出这是*个别现象。他说,本地的餐饮企业绝大多数都能遵纪守法,因为违法行为只会让企业的经营效益鸡飞蛋打,但不排除*个别小规模的餐饮企业铤而走险,走上歪路。
黎平指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做法除违法外,本身也不可取,因为改良食物的方法有很多其他可以替代的合法做法,比如材料的选择、食材的搭配等等。
那么,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会不会改良口感呢?“是可以的。”黎平说道,但这种做法会让食客上瘾,并且产生依赖心理,还导致食客对其他食物失去兴趣,在长期来说是有害的。对此,黎平提醒道,对于一些食材不好,但口感很好,而且广受欢迎的食物,广大食客要提高警惕,因为要实现这种效果,不排除餐饮企业可能会使用违法添加物。同时,黎平还提醒,广大餐饮企业要加强自律,不要以身试法,要诚信守法经营,别走歪路邪路,否则不会长久。
调查
东莞出现食品违法添罂粟壳事例*少
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现象究竟如何呢?记者在百度输入“食品”“添加”“罂粟壳”等关键词,发现像佛山、上海、南昌、浙江等全国多地均出现过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报道。其中,麻辣烫与火锅是罂粟壳违法添加的重灾区。
东莞情况如何呢?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公开报道发现,东莞出现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的事例*少。其中,2010年5月份,东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媒体举报后,曾联合常平、虎门和中堂三镇公安分局对相关农贸市场展开执法行动,共查获22斤罂粟壳,抓获3名不法分子。
上述行动是针对罂粟壳的销售环节,至于在食品添加使用罂粟壳的环节中,同样是公开报道的案例*少。其中,据中新社报道,2002年11月,东莞塘厦镇一家叫“回味鸡”的连锁快餐厅,在招牌菜“回味鸡”中加入了罂粟壳粉末被依法查封。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些年查处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案件有,但数量*少,而且时间过去久远,以至于不记得案情。上述第三市区检察院检察官也证实,翻阅该院过往的卷宗,均未发现其他类似的违法添加罂粟壳的案件,目前批捕的案件是该院承办的首宗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案件。
■提醒
长期食用罂粟壳
会出冷汗虚汗
罂粟壳属于国家规定的违禁品,是不允许买卖,更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罂粟壳中所含有的有害成分久服亦有成瘾性。人们长期食用这种食品,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因此,如果在某一时期经常想吃摊贩所销售的某一种食物就要提高警惕。
■知多D
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