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干没标营养标签遭索赔 法院:包装上存在瑕疵并不意味着不符合安全标准

百检网 2021-11-15

    由于未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新疆某超市一分店以及食品生产厂家被消费者萧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萧某除要求退还购物款外,还索赔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对于所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10倍赔偿吗?没标营养标签该如何处罚?近日,这起案件在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4月8日,市民萧某在超市买了全得利公司生产的“全利”牌绿提子和黑提子葡萄干共30包,每包单价为34.9元,总价值1047元。购买后,萧某发现该品牌葡萄干包装的产品说明没有标注详细营养成分表。为此,萧某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由,将销售超市以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1047元,并增加惩罚性10倍赔偿金10470元,共计11517元。

    据了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该标准,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且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范围的,应标示营养标签。同时,萧某要求的10倍赔偿金,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食品安全法》中确有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10倍赔偿,但一般商品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外,根据生产厂家早前对主管部门的申请记录可以查明,其未使用新包装袋是因为旧包装的库存量较大,而该公司作为小企业,是允许使用完营养成分有瑕疵等不符合标准的包装袋后再使用新的包装袋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成、特征的有效方式,以便合理选择商品,消费者可以对此行使监督权。但并不意味着不符合营养标签标识的产品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该品牌的葡萄干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看,葡萄干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应当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葡萄干在包装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原告对其购买产品的使用,且该产品并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原告萧某已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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