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子薇 通讯员 余冬梅消费者朱某在顺义某超市购买了
原告朱某诉称:2015年2月,朱某在被告处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的酱牛肉8袋、酱牛腱5袋,共花费了735元。回家后,朱某仔细查看了酱牛肉的产品配料表,并查询了酱卤肉制品的国家标准(GB/T 23586-2009,发现“焦糖色”这一食品
朱某认为被告销售的酱牛肉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735元,并依据《
被告顺义某超市辩称,涉诉酱牛肉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销售环节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且,配料表中标示的“焦糖色”指的是酱牛肉添加的酱油中含有焦糖色,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