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应建法在自建房内私设
杨某从九十年代就开始做生猪买卖生意,在余江县业界颇有名气,随着生意规模的扩大,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是村子里**个建成五层小洋楼的人。但是杨某并不满足于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杨某扩展了“产业链条”,竟在自建的老房子内私设屠宰场宰杀其收购来的部分生猪(大部分为淘汰的母猪及病死猪、死因不明的猪,再将猪肉卖给毛某、陈某的肉松厂制作半成品肉松以及卖给丁某在菜市场零售,其中,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从2011年至2014年4月17日,杨某共向毛某、陈某销售非法屠宰的生猪及死因不明的猪共计价值人民币514.2万元,致使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产品流向市场。
法院认定杨某在法庭审理期间具有立功情节,故作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身体健康。食品经营、销售者切不可利欲熏心,制假售假,赚起昧心钱。若是一意为之,迟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