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赵莎莎8月18日,记者从湖北省
《实施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各地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场的辐射范围,建设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理优先选择炭化焚烧、高温生物降解、高温化制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利用的工艺技术。新建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必须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实施意见》提出,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使用财政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运行经费补助。无害化处理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公安、农业、环保、水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查处随意抛弃和非法屠宰、收购、运输、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