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4日,宜城某畜牧公司将一批病死猪进行无害处理,掩埋在该市马头山的一山坳处。1月29日,宜城市南营办事处的农民李某得知后,与其表弟章某(另案处理商议,将死猪挖出来再出售。
1月30日上午,两人分别驾驶面包车和三轮车,携带铁锹和刀子等工具,来到死猪的掩埋处,一共挖出了其中的46头,去除内脏后,装上章某的面包车。
次日,章某驾驶面包车,与李某将猪肉运往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销售,行至峪山镇金寨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病死猪肉1415公斤。
经检测,该批猪肉为病死猪,猪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合格。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诉。(记者高东起通讯员张广宇王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