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刘德国 实习生李碗容 通讯员胡伟 冉隆胜咸丰县一
谭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2014年5月开始个体经营咸丰县重庆秦妈火锅咸丰南门店。同年12月1日,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谭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直径为50cm铝制桶2个、直径为30cm铝制桶1个,里面装有回收油共计30千克。
立案调查后,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谭某某在经营咸丰县重庆秦妈火锅咸丰南门店期间,将顾客吃剩后的火锅通过过滤,去除食物残渣和水分,高温加热,炼成老油(回收油,供顾客再次食用。2015年1月26日,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谭某某的铝制桶3个和回收油30千克,罚款5000元。同年7月3日,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知谭某某10日内主动缴纳罚款。逾期,谭某某未履行义务。7月21日,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咸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对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申请人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谭某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咸丰县食药局缴纳罚款5000元及滞纳金的行政裁定。7月27日,该行政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