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
第 三 条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
第 四 条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其酸价应为1.3 mg 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 五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