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瑞安的龚女士在当地某
近日,龚女士就此向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组织她与该奶粉店负责人、奶粉厂家代表协商,但*终协商未果。
-投诉 怀疑孩子吃了“问题奶粉”
龚女士给儿子吃的这罐奶粉是今年3月在当地某奶粉店购买的,她的儿子晓晨吃了1罐多后,开始出现吐奶、感冒、发烧等现象,且食量大减。之后,她带着孩子辗转瑞安、上海等多家医院就诊,但病情未好转,逐渐发展到全身并发红疹。
5月初,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皮肤科医生诊断,晓晨得的是皮疹,并且嘱咐龚女士赶紧停掉孩子此前一直在吃的奶粉。当晚,龚女士给晓晨换了新奶粉,次日,晓晨的红疹退去。
龚女士称,在怀疑奶粉有问题后,她仔细检查了在该奶粉店购买的其余几罐奶粉,结果发现这些奶粉罐底数字都被人刮过。随后,她向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龚女士表示,晓晨患病前后花了1万多元,包括看病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执法人员
罐底三处数字被人刮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龚女士家中了解情况,发现奶粉罐底边缘有一串生产日期的数字,罐底中间位置贴着合格证、积分标签,而揭开积分标签,下面是积分码、溯源码及二维码,但三者均已被人为刮掉,无法辨识和读取。
对此,奶粉店相关负责人表示,罐底数字确实是被刮掉了,但他认为这组数字只是物流码,并不影响奶粉的质量,如果龚女士认为奶粉存在问题,愿意配合做奶粉质量检测。
随后,执法人员联系了奶粉厂方。奶粉厂方代表现场确认奶粉为真品,并出示了同一批次奶粉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其表示,也不排除个别奶粉在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变质等问题。
-律师
消费者可以从三方面举证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财表示,如果是奶粉销售商或者奶粉生产商存在擅自对标签内容进行涂改,则违反了《
如果龚女士购买的奶粉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龚女士需要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一、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奶粉不合格;二、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身体损害是由奶粉造成,存在因果关系。在龚女士完成上述举证后,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奶粉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如果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妥善保存消费单据、病历卡、检验报告等证据,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向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反映,方便及时调查取证,以免影响检测鉴定效果,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