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
被解聘后起诉索赔
自2000年2月21日起,张先生进入麦德龙仓山商场工作。2010年11月,他与麦德龙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麦德龙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2014年4月8日以张先生所管理部门的食品出现保质期问题为由,给予他两次书面警告。他均签字确认。
2014年5月2日,张先生签收了麦德龙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从当月9日起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张先生不服气,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将麦德龙告上法庭,讨要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张先生提出:麦德龙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麦德龙作出的《会议纪要》中加大部门经理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对他劳动权利的重大限制。《会议纪要》确定的“只要出现质量问题,部门主管就书面警告”的劳动纪律,直接影响他就业权利的保障,应属无效。他所在部门负责的都是保质期较短的产品,作为部门主管不可能每天亲自对部门内5万多件商品一一统计、盘查。他作为部门主管已履行好自身职责,对出现两次质量问题并没有过错,不应被解聘。
商场做法未违规
麦德龙反驳称:该商场出具的两次警告书均有张先生确认。在2013年11月25日的书面警告中,他在警告书中写了自己的意见,承认管理上出现疏漏,并同意该警告。由此可见,商场的做法并非有违公平公正。商场的其他食品部门均未发现超过保质期商品仍在销售的现象。而且,张先生的前一任部门主管在审核检查中也未发现超过保质期商品。正是因为张先生思想上不重视、管理不当,才导致问题发生。在连续两次出售过期商品事件发生后,麦德龙找张先生沟通,计划将其调整至另一部门工作6个月,但对方当场拒绝,要求单位给他发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商场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麦德龙依合法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和《会议纪要》,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张先生在收到书面警告前系知悉上述规定的。现因他管理的食品出现保质期问题,麦德龙依据《员工手册》及《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对他作出两次书面警告,报经工会同意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麦德龙向法院表示其可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补偿张先生1.1万元,法院予以照准。
据此,该院*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